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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设置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湖北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09〕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岗位设置原则
辅导员岗位是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的现状和学生思管理工作的发展需要,进行设置。
1.专职辅导员是指在一线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分团委(总支)(副)书记等从事学生工作的人员。
2.专职辅导员可纳入教师系列,设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等岗位。其中,教授为正高级,副教授为副高级,讲师为中级,助教为初级。在教师岗位中,教授设二至四级岗位,副教授设五至七级岗位,讲师设八至十级岗位,助教设十一、十二级岗位。
3、根据上级和学校关于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专职辅导员聘任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职务的,若有行政职级,也可同等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4、专职辅导员可选择管理岗位,按照《湖北医药学院管理岗位设置与聘任实施细则》管理,相应待遇按照管理岗位执行。专职辅导员选择管理岗位的,聘期内不得申请变更教师岗位。
二、岗位设置总量及比例
(一)岗位设置总量
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按生师比200:1确定。
(二)岗位设置比例
辅导员教师岗位结构总体控制比例目标为:专职辅导员聘任教师系列职务。其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分别按3:5:2的比例设置。
三、岗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围绕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实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使之成为政治合格、品德高尚、业务精良、作风过硬、工作勤奋、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做好学生的党团组织建设工作。认真抓好学生党团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发挥学生党团组织在学生成人成才中的作用。加强学生党员的培养、发展、教育与管理,切实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学生党支部的核心作用;指导团学组织开展校园文化、社会实践、学术科技和素质拓展等方面的活动;做好学生骨干队伍的培养,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3、坚持以生为本的理念,加强学风、班风建设和校园精神文明建设,通过综合测评、达标创优、考核奖惩等有效手段,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4、具体落实政府及学校有关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组织学生勤工助学,多渠道开展学生资助工作,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5、密切关注大学生心理健康,协助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和处理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养成良好的心理素质,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
6、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拓宽就业渠道,安排参加就业活动;
7、贯彻执行学生管理规章制度,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学生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及时了解、掌握学生信息,做学生的贴心人和知情者。与学校相关部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积极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生活秩序;
8、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引导和教育。化解学生中的矛盾冲突,密切关注网络信息,利用网络进行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二)岗位年均基本工作量
辅导员聘期内年基本工作量包括带班、教学与科研三部分。
1、带班工作量
辅导员总体按照不少于生师比200:1配备。鉴于班级实际人数不一,辅导员带班工作量不得低于180。跨校区、跨专业、跨层次带班,带班工作量按照学生数*105%核算。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带班工作量,分以下两种方式设置:
(1)若选择专技岗,带班工作量按照上述辅导员标准执行,同时享受相应的管理津贴。
(2)若选择管理岗,带班工作量不得少于100。跨校区带班工作量按照学生数*105%核算。
2、教学工作量
按照《湖北医药学院教学工作量化办法》为依据进行测算与考核,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4学时。
3、科研工作量
按照《湖北医药学院科研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为依据进行测算与考核。
辅导员聘期科(教)研工作量
职称 | 岗位等级 | 科(教)研 |
教授 | 四 | 40 |
副教授 | 五 | 30 |
六 | 30 | |
七 | 30 | |
讲师 | 八 | 20 |
九 | 20 | |
十 | 20 | |
助教 | 十一 | 10 |
十二 | 10 |
四、岗位聘用条件
(一)基本条件
1、专职辅导员要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恪守教师职业道德,关爱学生,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和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
2、拥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和优良的思想道德品质,具备较强的思想教育能力、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合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以及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等。
3、新聘学生专职辅导员应是中共党员,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
4、近3年来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
5、具备一定的科研能力。
(二)具体条件
1、四级岗位
受聘教授岗位期间,聘期考核合格,带班成绩显著且教学工作量符合规定,教学效果好,学术成果突出。
2、五级、六级岗位
聘任副教授职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者,可申报竞聘五级岗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竞聘六级岗。对于年满53周岁,距离退休年限大于5年,且聘任副教授职务满10年的专职辅导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报认定五级岗位:
类别 | 序号 | 项目 |
荣 誉 类 | 1 | 本人获得或所带班级、团支部等学生团体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团建主管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 |
2 | 本人获得省以上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荣誉称号 | |
科 研 类 | 3 | 指导学生成功申请发明专利1项 |
4 | 主持完成省(部)级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项目 | |
5 | 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学生思政类或本专业高水平学术论文:A类以上期刊1篇或B类以上期刊2篇或C类以上期刊3篇或D类以上期刊4篇(并列第一作者以及并列通讯作者不计入) | |
获 奖 类 | 6 | 指导学生获得 “挑战杯”、“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人社部门组织)”、“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比赛国家级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1项 |
3、七级岗位
受聘副教授岗位期间,带班成绩显著,完成教学工作量,参与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发表过核心刊物论文,聘期考核合格。
4、其他岗位
八级至十二级岗位由学工处根据学校规定的岗位数和岗位等级比例自行制定聘用条件(基本要求:受聘讲师满3年以上方可申报八级、满2年以上方可申报九级岗位,受聘助教满2年以上方可申报十一级)报岗位设置与聘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批准通过后实行。
五、岗位聘用
(一)学工部(处)牵头、各学院分管领导参与成立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工作小组,在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辅导员岗位设置与聘用的工作方案及考核办法,负责辅导员各类岗位申请聘用人选的资格审查、聘用工作。
(二)新进校拟聘到辅导员岗位工作的人员,根据学校岗位设置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聘用。
六、岗位聘用期限
辅导员岗位聘用期限为四-五年,聘期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岗、不做缺岗晋级。聘用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辅导员岗位聘用;聘期内工作岗位类别变化当月聘用;新调入人员和接收的毕业生按试用期及考核规定,经过考察,能胜任和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转正定级后聘用相应级别岗位。职务晋级聘用人员或新进人员聘期从专业技术职务聘用之日起至聘用周期结束之日,聘期周期结束后需重新参加聘用。
七、岗位考核
学生政治辅导员岗位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参照《湖北医药学院教师(辅导员)岗位年度和聘期考核办法》执行。
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重要依据。连续两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聘期考核不合格的,应予以解聘或转岗。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有相关办法与此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