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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章程
2022-06-30 09:38  药护学院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章程

 

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于2003年经教育部批准举办(教发函〔200412号),是湖北省唯一独立设置的医学本科独立学院。学院始终以办人民满意的大学为目标,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学校“厚德 勤学求实 创新”的校训,发扬“追筑梦想 跨越巅峰”的药护精神,坚守“人本开放 民主科学”的办学理念,坚持“以生为本、突出质量、彰显特色、服务基层”的办学原则,把握医学高等教育发展的规律,立足湖北,辐射中西结合部(鄂渝陕豫)地区,着力培养“品德优良、基础扎实、技能突出、富有特长、勇于创新”的应用技能型高等医药卫生人才,服务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服务基层人民群众,努力建成“全省一流、全国知名、国际知晓”的医学院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独立法人地位,维护教育者、受教育者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以及湖北省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院的中文名称为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

学院地址:湖北省十堰市人民南路30号,邮编442000

学院的网址为:http://yhgj.hbmu.edu.cn.英文译名为:lnstitute of Medicine and Nursing,Hubei University of Medicine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为:十堰市先行服务中心(已注销)。

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主要从事非营利性高等教育活动的事业单位。学院依法享有由举办者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学院在章程规定及审批机关核准范围内从事办学活动,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条  学院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范围内,依法独立核算、自主管理、自求发展、自我约束。其基本义务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优质高效地搞好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区、独立的财务管理、独立的教学及管理等原则。学院的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

第七条  学院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湖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院自觉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八条 建立中国共产党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湖北医药学院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院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一条  学院党组织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院长、副院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院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院党委与董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院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院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院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院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院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四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五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六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群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学院任务

第一节  人才培养

第十七条  学院面向全国招收普通高中(中职)毕业生,在校生规模力争达到10000人左右。

第十八条  学院学科设置以医学门类为主,注重医学与理学、工学、管理学以及其他相关学科门类相互融合、协调发展。学院以医学类专业为主,协同发展其他相关专业。

学院根据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需要设置和调整学院及学科专业。

第十九条  学院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建立多层次人才培养质量体系和多形式人才培养模式,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定期发布人才培养质量报告和毕业生就业质量报告,确保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十条  学院开展师资队伍建设,持续提高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培育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高水平教学团队和教学名师。动态优化教育教学质量评价标准和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教师激励机制,保障和提高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积极性、创造性。

第二十一条  学院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学院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选拔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依法自主选拔人才。

学院注重学生品德、能力、知识协调发展,对学生实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按照相应专业标准培养学生。  

第二节  科学研究

第二十二条  学院重视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与成果转化,推动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利用。

第二十三条  学院倡导严谨求实的学术风气,反对学术不端行为及学术腐败现象。

第二十四条  学院加强对科学研究工作的统一规划和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研究评价体系。

学院建立多学科交叉、多团队协作的科技协同创新机制,持续提升创新能力,重视基础研究,鼓励原始创新,着力应用研究,促进成果转化。

学院设立各类科研机构与平台,开展合作共建,促进政、用、产、学、研协同发展。坚持开展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拓展科研深度与广度。

第三节  社会服务

第二十五条  学院坚持立足湖北,面向全国,重点辐射中西部地区,为国家医疗卫生事业及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培养应用型人才。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过开展科学研究,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医药卫生事业提供科技支撑。

第二十七条  学院积极利用教育资源,为地方开展社会培训、职业考试、继续教育等服务。

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

第二十八条  学院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满足师生精神文化需求为宗旨,建设体现地域文化、生物医药和医科院校特色、品位高雅的校园文化。

第二十九条  学院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世界优秀医学文化,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培育良好师德和高尚医德,实现大学文化建设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促进师生全面发展。

第四章  内部治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三十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作为学院的决策机构。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2名,董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董事会由举办单位代表、院长、党委书记、学术委员会代表、教职工代表等19人组成。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推选,学术委员会代表由学术委员会推选,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解聘学院院长、副院长;

(二)修改学院章程、制定规章制度;

(三)审核预、决算,筹措办学经费,决定教职工工资标准;

(四)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五)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董事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须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讨论涉及变更举办者,聘任、解聘院长,修改学院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等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须书面表达其意愿,否则视为弃权;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五条 院长依法独立行使学院的行政管理职权。由董事会聘任,任期4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三十六条  学院为独立法人,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院长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二)提出学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四)聘任或解聘学院下属机构负责人及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主持召开院长办公会议或党政联席会;

(六)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承担学院安全稳定第一责任;

(七)履行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副院长对院长负责,协助院长完成上述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党群、行政、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资产财务等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

在学院发展过程中,学院的党建、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资产财务管理等工作接受举办学校相应职能部门的协助和指导。

学院在没有完全独立的校园前,基本建设、安全保卫、国防教育、后勤服务等工作由举办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和单位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九条  工作人员可以聘任湖北医药学院的管理人员和教学、教辅人员。

第四十条  人员编制由董事会依据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人组成,设主席1人;主席由举办方代表担任;设监事2人。监事会成员由举办方代表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担任监事的教职工代表以协商形式产生。监事可连选连任。董事、院长及副院长、董事会秘书长、主管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院的教学、财务状况。

(二)对董事、院级领导(包括院长、副院长、董事会秘书长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学院章程的董事、院级领导,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院长、副院长、董事会秘书长的行为损害学院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四十三条  监事任期:

监事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  监事会议事规则:

(一)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二)监事会对学院董事会决策、办学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学院中期和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执行情况等提出意见。

(三)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后存档。

第二节  民主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由学院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其中,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

学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担任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学术委员会遵循《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的规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六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决定学院学位的授予及撤销;通过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审议、处理学位授予中的有关问题。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根据学院学科设置情况在教师中遴选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院长担任。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或跨学科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第四十七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全面履行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确定的相关职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设执行委员会,由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及其他基本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校园建设、学院管理和后勤保障等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三)讨论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通过校务公开、听证会、质询会、代表巡视制度等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听取和讨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以及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提出。通过的决议应得到执行,因客观原因难以执行的应作出说明。

第四十八条  学院工会是教职员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接受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职责,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条  学院共青团在院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提高学生素质等方面的组织、引导等作用。

第五十一条  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纽带,是学生自主管理、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形式,在学院党组织的领导下和团组织的指导帮助下,履行《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的相关职责。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审议有关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三)向学院提交会议议案,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学生代表大会的职责。

第五章  教职员工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是指专职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的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

第五十三条  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四条  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珍惜爱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自觉为学院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院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院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明确岗位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五十六条  学院依法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聘用制度;对工勤技能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学院按照“按岗申报、按岗评聘”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依据岗位职责及任职条件公开招聘、聘任各类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院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由相关院领导、教授代表、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教学科研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等组成,负责评审、评议或推荐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十八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对教职工进行聘用、考核、培训、晋升、奖惩、办理退休等。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对作出杰出贡献的教职工设立荣誉称号,对作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者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学院加强高校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对于违反师德规范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十九条  学院按照国家规定保障教职员工的福利待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学院实际,努力改善教职工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建立以校工会为主体的教职员工权利救济机构及相应的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处理教职工申诉,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六章    

第一节  权利与义务

第六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恪守“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誓言,珍爱生命;

(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助学贷款;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和学院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管理与服务

第六十四条  学院坚持以人为本,立德树人,坚持全员育人、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开展“责任、诚信、成才”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培养学生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品行,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工作。

第六十五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对优秀学生予以奖励,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国家、学院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予以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六十六条  学院关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奖、贷、助、补、减等方式予以资助。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依法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大学生发展中心、大学生创新创业中心,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及创业、就业指导等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课外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提倡和支持学生开展科学、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其他公益活动。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

第七十条  学院资产由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组成。

第七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为依法收取学生的学费、举办者出资、政府资助、住宿费以及其他社会捐赠等。

第七十二条  学院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学院也不得将国家财政补助和奖励经费、社会捐赠等用于对外投资。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发展基金,用于事业发展和改善办学条件。资金来源主要是学院办学结余。

第七十四条 学院正常运转支出的经费包括:教学业务费、专业建设费、教研科研费、学生工作经费、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后勤服务保障费等。

第七十五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根据办学机制和财务运转情况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十六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院长行使“一支笔”审批权。对于涉及学院发展、基建等重大事项经费支出,须经过董事会讨论决定。

第七十七条  学院资产财务部负责全院的财务收支核算工作,行使下列职责:

(一)管理学院的资产和负债;

(二)管理学院的财务收支;

(三)监督财产的构建、维护和管理;

(四)管理发票和收据,并统一收费。

第七十八条  学院预算管理和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保证教学等工作正常运行经费,大力紧缩公务费,根据办学经济效益,确保人员经费。

第七十九条 学院资产财务部在分析当年预算执行情况及次年经费收入的基础上,编制全院下一年度收支预算草案,经院长审查后,报请董事会讨论通过后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不得任意调整,各部门必须从严控制各种临时性开支,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无预算或超预算使用经费或外借、外贷经费。

第八十条  学院预算编制、大额经费的支出必须经过党政联席会决定后报董事会批准。建立严格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照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要求,建立规范的会计核算体系。学院的各项收费标准应报政府主管部门备案和审批,并严格执行。

第八十一条  学院资产是独立帐户。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资产、办学积累等按照国家及湖北省的相关规定分别登记建账,并存入相应银行账户。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图书等采购、管理、处置等工作可由举办学校资产装备处协助开展,基本建设可由举办学校资产装备处、后勤处协助开展。

八十二条  学院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学院接受捐赠的资产,统一纳入学院登记和管理,按照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学院现有资产通过举办者投入和办学积累取得,参照国有资产有关制度管理。

第八章  举办者

第八十三条  举办者的权利:

(一)对院长、副院长人选有建议权;

(二)对学院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具有指导、监督、检查权;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授权。

第八十四条  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董事会决议;

(二)保证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和重大专项经费的投入;

(三)为学院提供必要的办学条件,帮助学院解决办学和发展建设中的实际困难;

(四)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章  学院的分立、合并、变更、终止

第八十五条  学院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依法终止: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办学;

2、国家、省主管部门要求停止办学;

3、董事会决定终止,并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4、被吊销办学许可证;

5、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6、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八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在审批机关等有关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与教职工,进行财务清算,清偿债务。

学院自行终止时,由学院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时,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院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清算组织人员一般应由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确定的相关负责人、债权人代表以及管理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学院的剩余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期间,清算组织代表学院参与民事诉讼活动。清算工作完成后,清算组织应提交清算报告提请原董事会审核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十七条  学院按照受教育者学费等费用、教职工工资与社会保险保障费用、其他债务的顺序清偿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八十八条  学院完成清算工作后,向行业主管部门交回学院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八十九条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十章  附则

第九十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章程草案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学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学院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报湖北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本章程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院根本制度。学院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实施。董事会负责监督本章程的执行,并对本章程行使解释权。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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