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令第36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高[2000]9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以及《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固定资产的界定、分类及管理体制
第一条 固定资产的定义和标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也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管理。
第二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即:
1、房屋及构筑物 2、土地及植物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5、电子设备 6、印刷机械
7、教学科研设备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量具和器皿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实验动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明晰、优化配置”。
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由学校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具体负责。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管理及资产清查的组织等工作,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
学校实行三级网络化资产管理,即学校、学院(处级单位)、 教研(实验)室(科)三级管理。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另设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作为资产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资产管理员由学校统一进行业务培训,未经学校同意和培训的人员不得办理固定资产的验收、领用、处理及管理工作。
全校固定资产总账与明细账由资产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资金总账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各使用单位通过网络化平台定期更新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终进行一次清查盘点,确保帐、卡、物相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一)编制预算与资产购置
1、基本建设项目由基建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预算并办理构建手续。
2、教学仪器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和预算要求,由教务处每年8月份组织各使用单位集中填报申购计划书,实验室建设委员会论证后,报党委常委会决议,由财务处负责上报次年政府采购预算,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
3、科研仪器设备,由科研经费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填报申购计划书,组织相关专家论证,报党委常委会决议,由财务处负责上报政府采购预算,资产管理部门按规定落实政府采购。
3、单价在20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设备无论何种经费渠道均须进行可行性论证,预测投资效益,论证通过后,方可逐级审批。
4、自制固定资产由财务和资产主管部门共同作好成本核算并及时入账。
新增固定资产遵循“应编尽编,应采尽采,不编不采”的原则。
(二)资产验收入账
所有购入、调入、建造、捐赠(国内外)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如何,必须统一在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固定资产账,不得在账外滞留。
1、基建工程资产管理部门依据财务管理部门《交付使用财产明细表》入账。
2、土地及植物。征地和绿化工作的部门负责将所征土地、购置植物、绿化的发票及相关资料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3、图书。图书馆负责图书的验收。定期将图书验收单报送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4、其他类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共同验收入账。
大型仪器设备要有技术验收报告,按合同及产品说明书内容逐项检验技术指标,全部原始记录、图片存档。
(三)资产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及其它附加费等汇总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入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评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成本价入账。
7、已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但尚未办理固定资产的,可先按估价入账,待审计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8、进口设备,按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关税、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9、融资或租入的固定资产,按协议价入账。
第五条 加强财务监督管理
所有固定资产购置事项,在报销经费之前,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只有使用部门领用人在发票上签有“验收合格”、资产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在发票上签有“固资已入账”或不入固资原因后,送财务部门核销。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变价管理
(一)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折旧的。
(二)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
(一)各单位必须加强资产管理,建立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每一项(件)固定资产管理都要落实到每一个人,明确职责和管理权限。
(二)校内互相借用,必须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正式借据;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将本部门管理使用的资产出租、出借。
(三)减、免税进口的固定资产,在海关监管期内使用部门不得移出校本部。需要移出使用的,必须报资产管理部门,并由海关审批备案后方可执行。
(四)每年年终组织一次资产清点盘查,发生丢失、损坏必须按学校有关赔偿制度追究当事人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凡干部职工轮(换)岗、调进(出)、离(退)休等工作关系变更时,必须先办理资产交接,并持加盖有资产管理部门印章的资产移交书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各部门资产管理员要相对稳定,必须异动时,要按照“接替人先到,交班人后走”的原则进行帐物交接后,方可离岗。
第三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出、拆除等事项。
资产处置按照如下规定执行:
(一)土地、房屋、车辆的处置,无论金额大小,一律报省财政厅审批。
(二)凡处置设备等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总价值达300万元以上的资产,由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单价原值在50万元以内或批量总价值在300万元以内的资产处置由教育厅审批,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其它重大资产的处置按照鄂财绩发【2015】25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贯彻落实《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第十条 校内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由申报部门填写《湖北医药学院资产报废申请表》,经资产技术主管部门鉴定、申请单位、资产管理部门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按规定审批,审批后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下账手续。报废物品由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一同按程序处理,变卖收入全部上交财务处。
(二)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理闲置、多余的固定资产,校内一律无偿调拨,努力优化配置资源,发挥最大效益。调拨资产必须填写“固定资产调拨单”,并办理资产移动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在资产管理处,原下发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北医药学院公共场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大型会议及活动场馆的管理,提高场馆使用效率,更好的为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会议及活动场馆是指产权属于学校的礼堂、会议室、多功能厅、运动场所等(以下简称“公共场馆”)。
第三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公共场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场馆的日常使用与管理、设施与场地的维护保养。物业管理部门负责公共场馆的物业、保洁等工作。有关活动的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负责做好活动期间的安全相关事宜。
第四条 使用“公共场馆”举办大型活动时,校办公室、保卫部门、后勤管理等部门要统筹协调、负责安全保卫、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在确保学校教学、科研、办公、会议、体育运动等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公共场馆可适度开展对外服务。
第六条 各类公共场馆及其附属设施是学校的公共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占用。
第二章 公共场馆的使用
第七条 公共场馆仅限于开展学生课外活动、学术报告以及有关会议等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 足球运动场主要用于学校的大型活动,包括全校性的文体活动以及各学院承办的体育赛事和教学等。
第九条 凡使用公共场馆者须自觉遵守各活动场馆的相关规章制度,并听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劝告。
第十条 公共场馆对外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章 办理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除正常教学外,校内各部门使用各场馆,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提前一周到资产管理部门预约登记,填报对应的场馆申请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校外租用我校公共场馆,须向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并报学校有关领导批准,报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后,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使用手续,签订使用协议。
第四章 公共场馆对外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学子会馆的收费标准
(一)校内单位使用学子会馆的收费标准为:晚会800元/场次,会议600元/场次,彩排800元/场次;校外单位使用学子会馆的收费标准为:晚会15000元/场次,会议12000元/场次,彩排8000元/场次。上午、下午和晚上各为一个计费单元(三小时以内)。
(二)校外单位活动举办期间,如需使用空调按2000元/小时收取空调费用。
第十四条 八号楼多功能厅的收费标准
(一)校内单位使用八号楼多功能厅的收费标准为:会议200元/场次、晚会300元/场次;校外单位使用八号楼多功能厅的收费标准为:会议2000元/场次、晚会2500元/场次收费。上午、下午和晚上各为一个计费单元(三小时以内)。
(二)校外单位活动举办期间,如需使用空调另按200元/小时收取空调费用。
第十五条 足球运动场、音响收费
校内单位使用足球运动场免费;校外单位使用足球运动场的收费标准为:15000元起/场次。上午、下午和晚上各为一个计费单元(三小时以内)。
第五章 收费管理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通过财务处划账缴费,校外单位到财务处缴费。
第十七条 公共场馆使用收入用于学校各类场馆的维修、附属设备的更新、场馆日常维护以及大型活动聘请灯光、音响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等。
第五章 使用单位责任和义务
第十九条 公共场馆严禁举办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公共场馆是我校进行学术会议和活动的重要场所,使用单位在活动举办前应对参与人员进行爱护公物及讲卫生、爱清洁的公德教育与安全教育。
第二十一条 在会议和活动中,主办单位应负责安全保卫及维护场内活动正常次序。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资产管理处。